湖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
2018年09月06日 23:53  向老师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校政发教〔201648

 

 

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

教学督导工作规程》的通

 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《湖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予印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20161226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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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。

第二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,健全和完善校、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、规范教学活动、培养教师队伍、深化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积极作用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
第二章  教学督导工作组织

第三条  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校、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,日常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。

第四条  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织包括:校、院两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,校、院两级学生信息员。

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全校性教学督导组织,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秩序、教与学的质量、教学管理环节与过程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;二级学院(部)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是学院(部)的教学督导组织,是学院(部)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,在学院(部)分管副院长(副主任)领导下,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。校级学生信息员队伍是学校教学督导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,负责搜集、整理学校教学及管理信息;院级学生信息员队伍是学院(部)教学督导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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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搜集、整理本学院教学及管理信息。

第五条  质量监测与评估处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常设管理单位,在学校分管领导下,统筹学校教学督导工作,并对二级学院(部)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、指导。

第六条 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可根据工作推进需要,分设学科督导组。

第三章 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

第七条 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,由学校校长聘任,每届聘期为一学年,可连聘连任。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,或不能履行职责者,可终止聘任。

第八条 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政治坚定、思想先进、品行端正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

2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3、教学优秀,具备科学评价、指导教学工作的能力;

4、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,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与表达能力;

5、坚持原则,办事公道,为人正派,廉洁自律;

6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。

第四章 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与要求

第九条  教学督导员职责为督教导教、督学导学、督管导管,其基本职责包括:

1、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,收集有关校风、学风、教风和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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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管理方面的意见,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,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2、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规范要求,检查和评估教师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。

3、开展教学巡视,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,并及时反馈信息。

4、深入二级学院(部)开展调查研究,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,反馈教师、学生和干部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5、参与学校教学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评估等有关工作的咨询与论证工作,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。

6、参与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师教学评优评选工作。

7、按督导管理部门安排联系、指导二级学院(部)教学督导工作。

8、联系、指导学生信息员开展工作。

9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督导相关工作。

第十条  教学督导员应加强学习,不断提升政策理论与教学实践水平,提高督导业务能力。

第十一条  教学督导员在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中,均应严格执行标准,做到客观、公正、科学、合理。

第十二条  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,对督导对象的评估、评价结果,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反映,不得私自传播信息。

第十三条  教学督导员应按计划推进工作,对每学期工作开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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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做好书面总结报管理部门,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与评价。

第五章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

第十四条  教学督导员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,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创设适宜的工作环境,保证教学督导员相对独立、安全地开展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会议、外出学习考察,开展学习与交流的权力;有权知晓所反映教学信息处理结果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七条  各二级学院(部)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,制定本学院(部)教学督导工作相关规定。

第十八条  本规定由质量监测与评估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学校原教学督导工作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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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61226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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